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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時間:2015-06-08 17:58:45)
大陸是沒有“通姦罪”的說法,背叛婚姻、在外養“小三”屬道德層面的問題。可台灣“刑法”第239條規定,不分男女,“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第245條第一項又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也就是說,在台灣,已婚者養“小三”,沒被告就沒事;若被告,有可能被判“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報監聽內容不能公開
日前,台媒爆出特偵組因查賄無意中監聽到“內政部長”李鴻源與女“立委”高金素梅的不倫戀。有人就問:假設李鴻源的妻子拿到這個已洩露的監聽資料去告李鴻源、高金素梅,法官會不會依此證據判定李、高二人犯“通姦罪”呢?
在台灣“調查局”有過25年工作經驗的前情治人員蘇玉麒告訴導報記者,根據規定,“情報監聽”所得資料絕不能作為法庭呈堂證供。“刑事監聽”合法所得資料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但若涉非法監聽,法庭一般不會視為有效證據。
台“監察委員”葉耀鵬也表示,“情報監聽”所得內容是不能公開的。“刑事監聽”合法得來的證據,如果證實當事人有問題,要送至法院;若沒問題則要銷毀,不可以公開。若公開,就犯了“洩密罪”,要負刑事責任。
竊聽畫面“效力”由法官定
台灣“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對此,台灣大名鼎鼎的許文彬律師昨天接受導報記者採訪時說,“非法監聽所得資料能否作為有效證據,其實是一個灰色地帶,交由法官來權衡”。
許文彬舉例說,如果李鴻源妻子拿著特偵組無意監聽到的錄像帶去告其丈夫與高金素梅“通姦”,若法官認定李鴻源由於擔任“內政部長”,屬公眾人物,其婚外情可能會影響“公共利益”,那李、高兩人就有可能被判“通姦罪”。但如果李鴻源只是普通百姓,那法官可能更傾向認為,婚外情只是“私德問題”,無關“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那就不會判“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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